立法院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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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Taipei, 10051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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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成立於民國17年(1928年),最初為國民政府的附屬機關,民國37年(1948年)因應行憲而改為現制。現今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國會,為一院制之議會,設有113個席位。現任之第9屆立法委員於2016年2月1日宣誓就職。歷史初創根據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政府的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為「治權」,因此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而人民則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稱「政權」,透過國民大會來行使這些權力,《中華民國憲法》即以此作為藍本而制定。在權能區分的理論中,立法院不是西方世界概念的國會,而是屬於政府的專門委員會,由國民大會委託,專職立法。也有人認為上述觀點是對權能區分原理的誤讀,因為孫中山之所謂「政府」二字對應於美式英語中包含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的廣義政府概念而不是英式英語僅包括行政部門的狹義政府概念,而且孫中山在「五權憲法」演講中明言「立法就是國會」。1928年,立法院於南京成立,首屆委員共49席,由國民政府任命。歷經四屆,於第四屆增為194席,但因抗日戰爭而延任長達14年。當時除制定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外,還同時負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起草,五五憲草即由立法院所草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