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 2.09

Voorburg,
Nether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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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成立于2002年,位于荷兰海牙,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但是实际上,国际刑事法院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2012年6月12日,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在坎帕拉通过《罗马规约》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了侵略罪的定义,侵略罪认定权问题上赋予联合国安理会首要责任,即如果安理会在获得提交案件后的6个月内未作出裁定,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可在该院预审庭批准后独自就侵略罪展开调查;与会的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则认为,侵略罪的认定应是安理会的专属权利。国际刑事法院对成员国的公民或组织具有管辖权,或者对联合国安理会正式通过决议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管辖的情形。到2010年6月,已经有114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另外有37个国家签署了该规约,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该规约。(其中,美国曾在2000年12月31日签署《罗马规约》,但在国会批准前取消签署。)历史在1948年,继纽伦堡审判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以后,联合国大会认识到国际社会需要一个常设法院,来处理对类似二战暴行的国际犯罪。 大会在1948年12月9日第260号决议中说:“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深信欲免人类再遭此类狞恶之浩劫,国际合作实所必需,”为此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公约第一条将灭绝种族定性为“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第六条则规定,凡被诉犯灭绝种族罪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在该决议中,大会还请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宜否及可否设立一个国际司法机构以审判被控犯灭绝种族罪的人……”。在联合国大会的要求下,在1950年代早期国际法委员会拟制了两份规约草案,但是鉴于当时冷战的局面致使成立国际刑事法院成为不可能的梦想,这两份草案也被束之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