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 3.11

Carnegieplein 2
The Hague, 2517
Nether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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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缩写为CIJ;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为ICJ),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zh-hans:于; zh-hant:於;}-1946年2月成立,位于荷兰海牙。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对其他国际法庭没有管辖权。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由国内管辖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设书记官处。工作语言为法语与英语。法院成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工作。历史1945年,与《》一起签订并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规定設立国际法院。《国际法院规约》被约定为《联合国宪章》组成部分,是国际法院的宪章及管理依據。1946年2月5日,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第一批国际法院法官,取代了1920年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和常设国际法院的规约几乎相同,二者的规则也几乎相同,直至1978年国际法院为简化和加速程序而订正了规则。1946年4月18日,国际法院首次公开开庭。第一个案件是1947年5月英国起诉阿尔巴尼亚的科孚海峡事件。国际法院的工作包括了廣泛的司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