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 2

Allée des Droits de l'Homme
Strasbourg, 67000
France

About 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is a well known place listed as Courthouse in Strasbourg , Landmark & Historical Place in Strasbou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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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ECtHR; 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是在《歐洲人權公約》的规定下建立的超国家的国际法庭,位於法国斯特拉斯堡。它审理那些指控公约缔约国违反一条或多条《欧洲人权公约》里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的人权案件。申请方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一群人,还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公约缔约国,并且,法庭除了给出判决外,也可以给出咨询意见。公约已被欧洲委员会所采用,并且理事会的都加入了该公约。歷史和架構歐洲人權法法院是在《歐洲人權公約》第19條的基礎上,於1959年1月21日成立,它的第一批成員由歐洲委員會協商會議選出。 《公約》規定,法庭確保締約國對條約及其章程的遵守,也要確保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對於公約的執行和實施情況。迄今為止,歐洲委員會的47個成員國已全部承認歐洲人權法院的管轄權。到了1998年,並且根據第十一條協議,取消原來審查申請者是否有起訴資格的機構–。1989年柏林牆被推翻後,一些新的國家加入了《歐洲人權公約》,這也導致歐洲人權法院受理的案件出現急劇增長。 同時這些申請還在不斷地聚集和增加,這些大量未判決的申請使法院的受理效率受到威脅。1999年,有8400個案件需要受理。 2003年,又有27200個案件被提出申請受理, 並且未判決案件的數量升到約65000個。 到2005年, 法庭開庭審理了45500個案子。 2009年,57200個申請需要受理, 未判決案件的數量也上升到119300個。 那時約有90%的申請被告知不能予以受理,而在大部分判決的案件中, 約有60%的判決是按照所謂重復案件來處理,法庭發現這樣做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也違反了遵循先例的原則。 第11條協議旨在通過設立一個專職法院和聘請全職法官以及簡化訴訟程序、縮短審訊期限的方式,來處理案件堆積的情況。 但是, 隨著法院工作量的持續上升,締約國同意進一步改革。在2004年5月,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在《歐洲人權公約》上增加了第14條。 第14條協議就是為了減輕法庭和監督法官執行情況的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的工作量而設立, 以促使法庭集中精力處理與人權有關的重大案件。1998年11月1日,歐洲人權法院成為一個擁有全職法官的永久性常設法院,其目的是為了要取代舊有由歐洲人權委員會(1954年設立)及1959年設立的歐洲人權法院所構成的機制。歐洲人權法院的新架構是由於1998年11月的第11號議定書(此為歐洲人權公約的修正案)而來。新的全職法官隨後便由歐洲委員會的議會選舉出來。第11號議定書在199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並開始施行,其建立了專職的法院,並且直接開放讓大多數的歐洲人可以接近並使用它。在此之前,歐洲人權法院已經做出了837個判決,7年後,2005年年底時,本法院更是已經做出了5968個判決。結構所有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都必須簽署並批准歐洲人權公約。而每個締約國在歐洲人權法院的法官數量皆相同,目前維持在47個法官。每一個法官皆由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推薦,並由議會選舉任命之。然而,在此並未對於法官的國籍有特別要求(譬如說,列支敦斯敦可以推薦一個瑞士人)。重視的是該法官是否能夠做為一個公正不倚的裁判者,而非其代表的是哪個國家。每一個法官當選後,其任期為6年,且可以連選連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公約第23條之規定,法官若年滿70歲,則必須要退休,由其提名國提名新的法官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