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高中代聯會 2.78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71號
Taipei,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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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高中代聯會 成功高中代聯會 is a well known place listed as High School in Taipei , Organization in Taip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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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 班級代表聯席會組織章程
88 年 09 月 15 日核定 92 年 12 月 27 日修訂



壹、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班級代表聯席會,以下簡稱本會。


貳、宗旨:
本會以發揚校園民主精神,培養同學自動自發精神,發揮高度自治能力,加強學校與學生的溝通,全力推展有關學生的各項活動。


參、會員:
凡本校之在校同學,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並由各班推舉 1 名班級代表出席班代大會,代為行使本會規定之權利與義務。


肆、組織:
一、組織方式:
(一)班級代表:
1.資格:由各班同學於開學後 1 週內推舉 1 名班級代表,任期 1 學期,惟班長不宜兼任班代。
2.罷免:由班級自行罷免,新任班代名單送學務處學生活動組備查。
(二)主席、副主席:
1.資格:凡本校在學學生,前 1 學期德行日常生活綜合表現等第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良,智育分數 75 分以上,並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均可參選。
2.登記:主席候選人由同學自由參選,副主席人選於候選人登記時間同時提出。
3.選舉方式:
(1)由本會行政部門成立選委會,並請學生活動
組協助監察工作及決定投票日期、印製選票
等選務工作。
(2)每學期期末(12 月、5 月)進行投票。投票前由選委會分配各班代監票並說明有關規定
,投票當天由監選人員及各班班長負責投票工作。
(3)開票完畢由得票數最高者當選新任主席、副
主席。新任主席、副主席任期自次學期開始註冊之日起,正式生效。
(4)若為同額競選,所得票數未超過全校學生數
二分之一以上者,當選無效。
4.任期:1 學期,連選得連任 1 次。
5.罷免:
(1)經全體班代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具體罷免案
由,送學生活動組審核。
(2)罷免案提出 1 週,進行班代投票,四分之三
以上投票及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3)罷免案通過後,立即舉行主席、副主席改選
,必應於 2 週內完成,新任主席、副主席當
選後,立即接任。
(4)全體同學可於班代大會罷免決議公佈 7 日內
提出複決案,程序如同前條。
(三)各工作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 1 人,組員人數由組長視情況而定,惟人數須向大會報備,任期 1 學期。
1.資格:本校之在學學生,惟不得同時兼任 2
組。
2.提名及當選:第 1 次大會中由主席分別提名,經班代大會行使同意權後當選之。
3.罷免:經班代大會行使彈劾權後,交由主席裁定,若主席連續 2 次否定彈劾案,則大會無異議通過罷免案,但不得在 4 週內對同 1 組提出相同彈劾案。
二、職權:
(一)班級代表:
1.代表該班參加會議。
2.對於本會重大事項行使決議權。
3.對於本會行政部門人選之產生行使同意權。
4.對於本會預算行使審核權。
5.對於本會行政部門行使監察權及彈劾權。
6.依法提出主席罷免案。
7.對於學校各項事務提出具有建設性之意見。
8.依法提出修正案。
9.依法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10.在大會中發言之班代表得享有言論免權。
11.對於本會之決議案依法行使複決權。
(二)主席:
1.統籌本會之所有會務。第 1 次大會中,提出幹部名單。
2.召開班代大會、幹部會議及臨時會議,並為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
(三)副主席:
1.協助主席處理本會之各項事務。
2.於主席不克視事時,代理行使主席職權。
(四)活動組:
1.負責籌辦本會各項活動。
2.協助各工作小組籌辦事務。
3.協助辦理校內外各項活動。
(五)宣傳組:
1.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宣傳工作。
2.負責對外公共關係之各項聯絡工作。
3.負責對學校處分班代言論之言行(除個人言行外)依序提出申訴。
(六)學術組:
1.負責本會之文書事務檔案建立。
2.負責本會有關資料之提供。
3.整理各班橋樑會議之議案。
4.負責籌辦本會各項會議。
(七)總務組:
1.負責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工作。
2.負責繳收會費。
3.負責管理本會所屬財產(含設備、設施等)。
4.每次大會中以書面提報收支情況,期末大會提報財物收支明細表。
三、會議:分成班代大會、臨時會議、行政部門會議,依會議規範進行各項會議。
(一)班代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
1.法定人數:應出席班代總人數三分之二(高三停課時以高一、高二班代總人數計之)。
2.出席人員:各班班代及本會行政部門。
3.列席人員:請校長、各處室主任、組長、合作社經理列席指導並當場回答問題。
4.第 1 次班代大會於開學後 2 週內召開,其餘會議視需要可隨時召開。
(二)臨時會議:若有特殊需要,或重大專案議題時,可依下列方式,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1.由主席直接向活動組長提出申請。
2.經會員 15 人以上連署後,向活動組長提出申請。
3.臨時大會之實施方式由主席視情況而定。
(三)行政部門會議:
1.開會次數及時間:由主席視情況而定。
2.提出各會組工作進度報告,並提出具建設性之意見,供大會討論。


伍、附則:
一、於每學期註冊時,以個人為單位,每人收會費 40元整,經會計程序支出。
二、每學期末若仍有剩餘,則移交次學期代聯會作為準備金,準備金之動支,需報請活動組核准後實施之。
三、本會各項會議除因學校有特殊規定者外,其議事之進行概依照內政部公佈之議事規則辦理。
四、本會所作之決議僅供學校行政之參考,不得與學校之行政及規定事項牴觸。


陸、本會組織章若有修訂之必要時,得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由班代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向主席提出,並得列入特別議程。
二、於特別議程討論並表決之,經過全校班代人數五分之四以上出席且經過與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修改之。


柒、本組織章程經陳 校長核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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