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龍峒古蹟陳悅記祖宅 - 老師府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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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延平北路四段231號
Taipei, 103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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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龍峒古蹟陳悅記祖宅 - 老師府 大龍峒古蹟陳悅記祖宅 - 老師府 is a well known place listed as Landmark in Taipei , Tour Guide in Taip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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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陳悅記爭議始末及訴求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於「民國96年10月23日台北市第十三次文資審議委員會」,在未經由通知應列席古蹟使用人陳述意見下,以臨時動議通過徐裕健擬提的<古蹟陳悅記祖宅管理維護計劃>,其涉及古蹟修護及在利用違法計劃與預算內容,以違法不通知古蹟使用人之「第十三次文資審議委員會臨時動議紀錄」準於申請古蹟容積移轉。

此次古蹟陳悅記祖宅管理維護計劃在計劃內以不實之<台北市陳悅記祖宅之研究與修護計劃>書調查內容做為其依據,此計劃涉及個人住宅管理分區,但依囑書內容以「公歸公事,私歸私事」與<祭祀公業陳悅記原始規約>「第十五條第二部 四、公厝、墳墓保存及其修繕維持等事,但公厝中為個人居住之處由個人負擔。」個人居住之處修繕與維持由個人負擔,不應以祭祀公業介入個人居住分區之部分,更何況未經祭祀公業派下大會3/4以上決議(72年原始規約未有69年派下大會會議紀錄決議事項,以此視同無效),此管理維護計劃應立即撤銷此消滅「古蹟陳悅記祖宅」之文化制度的違法管理維護計劃。

但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訴中,「祭祀公業陳悅記」提出<『古蹟陳悅記祖宅』(老師府)修復及在利用圖說>,而文化局竟在100年3月予以核定備查,在訴訟進行中,應停止任何審議程序,且此「圖說」並非規範在管理維護計劃之內容中,管理維護計劃應依古蹟使用人、管理人擬定,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細項提出,如須修護及再利用計劃也應由古蹟使用人、管理人依「古蹟修護及再利用辦法」擬提,不應由祭祀公業陳悅記(原始規約事業分區代理管理人)違法擬定提出。

但在今年3月古蹟緊急修護計劃會勘時,文化部在會勘決議上提及四點結論:

一、請祭祀公業應依據管理維護計劃做好管理維護事項……。

二、祭祀公業如對備查之管理維護計劃、修復再利用計劃有疑義,請協調整合派下意見,提出修正計劃送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依法處理……。

三、有關容積移轉乙事,建議台北市政府再檢視程序及內容應兼顧古蹟之保存及獎勵。

四、古蹟修護經費可向中央申請。

但在古蹟緊急修護計劃會勘會議中並無此四項要點之說明,而針對第一項管理維護計劃是指正在訴訟中之管理維護計劃,還是要求古蹟使用人擬定提出新案進入文資法第21條審議?

而第二項「祭祀公業法人陳悅記」在修復計劃與管理維護計劃中並無取得派下大會決議與古蹟使用人住戶之同意。

而在今年6月底於文化部承辦人員得知在104年6月5日文化部曾函予「祭祀公業法人陳悅記」「同意其展延陳悅記祖宅古蹟修護及再利用發包書圖送審」,此時得知文化局正在進行古蹟陳悅記之修護及再利用計劃審議,此計劃亦無古蹟使用人與派下大會決議。且在古蹟及修護在利用計劃並無文資審議之會議紀錄,也無依法邀請古蹟使用人、古蹟管理人列席陳述意見。

在此提出三點訴求:

1.重啟陳悅記祖宅研究調查

2.立即停止古蹟管理維護計劃與古蹟修護及再利用計劃

3.立即啟動古蹟緊急修護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