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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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香港終審法院

香港終審法院 香港終審法院 is a well known place listed as Landmark in -NA- , Courthouse in -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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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聆訊來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對香港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有最終審判權。香港終審法院從1997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在中環炮台里的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辦公。當香港立法會2011年遷往立法會綜合大樓、而舊最高法院大樓經過復修後,終審法院於2015年9月7日遷往舊最高法院大樓,而原址亦將移交其他部門或香港聖公會使用。沿革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香港的司法終審權屬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之後,為體現一國兩制,於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終審法院。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仍然實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案時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格蘭、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的案例,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人員。釋法權香港終審法院對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外的香港法律具有最終解釋權。基於香港終審法院對劉港榕案的判決,香港終審法院仍可就《香港基本法》作解釋,但沒有最終解釋權。《香港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授權香港法院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但凡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必須先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由於香港終審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源自人大常委,人大常委對基本法的解釋可推翻香港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但對在解釋前已作出的終審判決不受影響。